陜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(fā)省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通知
省級各有關部門:
為進一步規(guī)范和推進我省政府購買服務工作,根據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》(國辦發(fā)[2013]96號)、《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)》(財政部令102號)有關要求,我們制定了《陜西省省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》(以下簡稱《目錄》),現(xiàn)印發(fā)你們,請認真貫徹執(zhí)行。
一、《目錄》規(guī)定了可以實行政府購買服務事項的范圍。對納入《目錄》且已有預算安排的服務事項,省級國家機關(行政及參公單位)可按規(guī)定逐步實施購買服務,同時要避免出現(xiàn)一方面部門花錢購買服務,另一方面部門及所屬相關事業(yè)單位人員和設施閑置、經費不減的情況。
二、堅持先有預算安排、后購買服務的原則。不得將已納入《目錄》的服務事項作為申請財政撥款預算的依據。已納入《目錄》但沒有安排預算的事項,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。
三、此《目錄》實行動態(tài)調整。各省級機關可在下年度編制部門預算時,將需要調整的事項以正式文件報省財政廳進行調整。
附件:陜西省省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
陜西省財政廳
2021年11月2日